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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雲德:善與惡的平衡觀 - 善惡平衡與慈善事業

文章索引
劉雲德:善與惡的平衡觀
善與惡的實踐理性
善與惡的平衡
中國當代社會的善惡失衡
善惡社會中的人格自我平衡
善惡平衡與慈善事業
結語
所有頁面
行善的最好回報是自我內心的感受,是自我心靈的平衡和人格的提升。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認識到,無論個人還是社會都是善與惡的平衡體,追求善與惡的平衡狀態是個人價值和道德以及社會和諧的目標。在這種追求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對善惡社會整體平衡的個人努力,即慈善行為,表現為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如疾病、災害、戰爭、事故等,一些人慷慨解囊,以金錢、物資和人力等方式向受困者提供援助。應該說,這種援助對於社會中的善惡平衡是必要的。因為在一般的社會制度中不可能建立起對這些災難和困境的全面及時的救助體系。所以,由個人行使的這種慈善行為在人類社會中存在已久,而且已經形成了一種制度外的體系,即慈善體系,如基金會、慈善會等。在宗教信仰較普遍的社會中,這種體制還主要是由宗教組織所承擔。

我們稱這種慈善制度為體制外的體系,是因為人類社會迄今為止建立起來的社會制度都是協調善惡關係的,是以惡制惡的。而在這個制度外的慈善事業體系則是一種行善的機制,是用這個體系補充和援助社會制度中不能及時和適當實現的善。慈善事業是社會的善惡平衡中的“楔子”,起到平衡的補充作用(不能是中堅力量)。

在這種體系中,施善者無論以金錢、物資還是人力的形式提供援助,都是對社會善惡平衡的貢獻。這是一種善行,他的回報是社會權威機構的表彰和人們的贊許,這是外在方面。而在他個人來說,真正的回報是自我內心的回報。行善人有多種,社會回報都是一樣的表彰和贊許,但個人心報則大不同。有的人寧願自己粗茶淡飯,也要靠撿垃圾積攢的錢去幫助貧困學生上學,其心報是惻隱之心;有的人勤勞致富,遵紀守法,致富不忘回報社會,其心報是感恩之心;有的人暴富不忘貧窮之時,其心報是對自己過去受傷心靈的撫慰;有的人發財來路不清,錢財不乾淨,施以善行,其心報是贖罪平安;還有的人依仗權勢,行賄受賄,暴斂錢財,施以慈善,落個美名遮醜護身,其心報是貪婪。但以上種種,無論其主觀心報如何,客觀上都是對社會善惡平衡的貢獻。

從表面上看,所有慈善行為都是有益的,是應當鼓勵的。但這樣簡單地認識問題卻給我們帶來了困惑。近年來發生在中國慈善行動中的許多事件都證明如果不從理論中厘清一些基本問題,我們的慈善事業只能在一片迷霧中漫行,而不能達到善的彼岸,有時甚至會造成惡果。

首先,慈善事業是對社會制度的法外補充,如果制度不善,不公正、不合理,再多的慈善也無濟於事,正如楔子不能代替榫。作為社會制度的執行者政府來說,執行和維護社會法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其最大的善。政府不應實施慈善行為。如果政府要為一個患有重病的窮人支付醫療費,那麼,它必須為所有此類狀況的公民都支付醫療費才是公平的。政府不能直接參與慈善行為,也不能接受任何慈善捐助,即政府不能成為受施者。因為只有納稅人的財政才能保障政府執法的公正性。但是,政府對慈善事業這個法外體系有不可推卸的監督責任。

其次,施善的目標應當是社會,在善行實踐中,行善的主要是個人,受施者也是個人,但這些受施者的個人狀況是由於我們的社會制度不完善,或事發突然,制度顧及不到所造成的。施善者對受施者的幫助應該被看做是對社會的貢獻,而不是對個人的施捨。在西方社會中,教會和其他基金慈善機構扮演了這個中間角色。教會代表上帝,基金代表社會接受施捨和轉施於受困的人。這種中間角色既能代表社會給予施善者以榮耀,又能維護受施者的人格尊嚴。其結果是社會的認同感得到提升。而在我國,除了宗教信徒之外,大多數人在行善時願意直接面對個人,並喜歡和享受受施者所表達的那種近乎卑微的感謝和屈辱般的討好。失卻了慈善的中間環節,這種施受的關係變成一種個人之間的恩怨關係而與社會無關。施善者等待回報,而且是長期的,受施者屈尊忍受,感恩成為長久的精神負擔。實際上,真正的慈善是不需要回報的。因此,慈善事業需要中間機構。無論是宗教機構,還是基金會、慈善總會和紅十字都應在政府的監督下陽光地行使慈善職責。

第三,施善一定要有正確目標。中國人的行善願望實際上是很強烈的,有時卻是無的放矢。我們應該明確哪些是真正需要施以慈善的。首先,在法律制度中明確有責任主體,況且責任主體有能力,並沒有發出援助申請的不應該列入慈善行為的範圍。比如,教育慈善問題近年在中國是個糾結不清的大問題。在現代社會中,教育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了教育的社會責任主要經費來源在政府,而且,每年GDP的4%要用於教育。這樣一個明確的政府責任,近年來卻一再鼓勵社會捐助的方法去解決。什麼“希望工程”、“春蕾計畫”、“一家一計畫”等等。甚至在我們的許多名牌大學都有以個人名字命名的圖書館。比起那些莘莘學子懷抱著的課本裏那些科學家和知識泰斗來說,這些冠名於大樓之上的商人們難道應該成為大學生們道德和事業追求的楷模嗎?

教育的責任主體是各級政府,慈善事業不應動員個人直接捐助教育。實踐證明,這種介入已經極大地損傷了受施學生的自我人格尊嚴。有一位深圳的歌手曾捐助過幾十個貴州貧困山區的小學生,並認他們為兒子和女兒,其慈心可鑒,感人至深。但當這位歌手得絕症彌留之際,他那些“兒女們”都已長大成人,有的事業有成,卻沒有一個人來看望他。當時的社會輿論一片抱怨:這些人怎麼一點報恩之心都沒有呢?這些孩子們錯了嗎?沒有。當一個人小的時候,被人慈善是感恩不盡的,叫爹叫媽的都行。當他長大成人時,他會問:為什麼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卻要我用感恩戴德為代價才能獲得。亞裏士多德曾指出這種慷慨給予的正當性:“一個慷慨的人,為了高尚而給予,並且是正當的給予。也就是對應該的對象,以應該的數量,在應該的時間及其他正確給予所遵循的條件”。

其四,行善要不要炫耀?在我們的社會中流行著一種慈善炫耀的偏好,而且,這種炫耀能被大多數人所接受。人們認為只要他肯拿錢出來,為一些急需的人解決實際問題,炫耀一下也沒什麼壞處。於是我們就看到這樣的場面彌漫於我們的慈善大會:一群人將巨幅的銀行支票高高舉起,有人將現鈔人民幣擺成一堵牆等待受捐者領取;有人舉行慈善晚宴,更有人排出中國人的年度慈善榜,以捐錢多少來排定慈善家的座次等等現象,不一而足,五花八門。

上述種種,都是一種慈善炫耀,簡單看來,也沒啥不好,人家拿錢出來,滿足一下虛榮心,充其量有點廣告效果也無可指責。這種炫耀大大降低了慈善行為的倫理價值,也有辱受善者的人格尊嚴,它甚至宣揚了金錢萬能的低俗價值。正如尼采所言:“普通人眼中的美德,對於哲學家而言也許就意味著罪惡和軟弱。”事實上,無論西方的宗教還是東方的佛學都鼓勵信徒行善施捨,但反對那種故意的炫耀。行善的過度炫耀會降低善惡行為的社會倫理價值,有的人把自己當成救世主和善的化身,自我膨脹,斯文掃地。應該明白,行善的最好回報是自我內心的感受,是自我心靈的平衡和人格的提升。

不恰當的善行實在是一種偽善。根據黑格爾的理論:如果這種精神生活狀況僅僅表現在個別社會成員身上,那只是個別人的偽善,這種偽善對整個人類社會精神生活並不構成重大影響。如果偽善盛行,成為一種社會時髦與傾向,那麼,不僅意味著這個社會精神的沒落,更會深刻影響時代精神的確立,造成時代精神的進一步混亂與墮落。

我們每個人在行善過程中應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身修煉上,而不是別人的評價上。這樣,我們的善行才能一方面提升我們自身的人格價值,另一方面使受善者體會到社會、國家、大眾的力量和上帝的偉大。這樣的善行才能促進社會的和諧。所以,我們應該提倡“施者抽象化”的原則,即受施者應把感謝和報恩之情寄託於社會、國家和民族這樣的抽象化對象,而不應是具體的個人。

總之,善行呼喚理性的指引。只有這樣,我們的善行才能使受施者的尊嚴得到維護,行善者的人格得以提升,社會的和諧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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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在 週五, 14 九月 2012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