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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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雲德:善與惡的平衡觀 |
善與惡的實踐理性 |
善與惡的平衡 |
中國當代社會的善惡失衡 |
善惡社會中的人格自我平衡 |
善惡平衡與慈善事業 |
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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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裏士多德(前384—前322年)
亞裏士多德說:“眾所周知,有一種對善的三分法,稱作外在的善、身體的善和靈魂的善,而我們在這裏把靈魂的善稱作真正的、最卓越意義上的善。”
作為一個處於人與人關係之中的社會的文化的個人來說,我們每時每刻都面臨著行為的選擇,歸根到底是利己抑或利他的選擇,也就是善與惡的選擇。
在普通倫理學的體系中,善的概念被表述為自然界與人類社會中一切美好的、合乎規律的、正面的、公正的事物與觀念。阿奎那講:欲望之對象或目的為善,這很類似於孟子的“可欲之為善”。由此看來,一個好的天氣也是善,一個好的身體也可稱為善。相反,一切與善對立的東西都稱為惡,得了重病稱惡疾,壞天氣可以叫天氣惡劣。我們可以將這種為了理論抽象而建立的善惡概念稱為廣義的善惡觀。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一般觀念中形成的善與惡的概念是一種實踐的理性判斷。什麼是善的,什麼是惡的,十分清楚。善惡觀成為一個文化的基礎,是是非觀念的起點。人們很自然地讚美、嚮往善的東西,排斥、鞭撻惡的東西,這是一種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道德價值判斷。這樣的善惡觀是一種觀念,它像其他文化價值觀一樣是存在於人們集體意識中,又被每個個體所領會和主動維護的一種觀念。從集體意識來說,它是群體的、客觀的,從每個個體來說,它又是主觀的、情緒化的。
正如亞裏士多德所說:“眾所周知,有一種對善的三分法,稱作外在的善、身體的善和靈魂的善,而我們在這裏把靈魂的善稱作真正的、最卓越意義上的善。”
狹義的善惡觀念可以從“利己”與“利他”的角度來定義。我們把那些利己的行為和觀念定義為“惡”,哪怕這種行為並不傷及他人。同時,我們把那些利他的行為和觀念定義為“善”,也不管是否會傷及自我。作為一個處於人與人關係之中的社會的文化的個人來說,我們每時每刻都面臨著行為的選擇,歸根到底是利己抑或利他的選擇,也就是善與惡的選擇。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不僅利用這種觀念為自己的行為選擇確定理由,還用它對他人的行為進行評價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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