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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德:善与恶的平衡观 - 善与恶的实践理性

Article Index
刘云德:善与恶的平衡观
善与恶的实践理性
善与恶的平衡
中国当代社会的善恶失衡
善恶社会中的人格自我平衡
善恶平衡与慈善事业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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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德:善与恶的平衡观

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

亚里士多德说:“众所周知,有一种对善的三分法,称作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而我们在这里把灵魂的善称作真正的、最卓越意义上的善。”

作为一个处于人与人关系之中的社会的文化的个人来说,我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行为的选择,归根到底是利己抑或利他的选择,也就是善与恶的选择。

在普通伦理学的体系中,善的概念被表述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一切美好的、合乎规律的、正面的、公正的事物与观念。阿奎那讲:欲望之对象或目的为善,这很类似于孟子的“可欲之为善”。由此看来,一个好的天气也是善,一个好的身体也可称为善。相反,一切与善对立的东西都称为恶,得了重病称恶疾,坏天气可以叫天气恶劣。我们可以将这种为了理论抽象而建立的善恶概念称为广义的善恶观。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观念中形成的善与恶的概念是一种实践的理性判断。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十分清楚。善恶观成为一个文化的基础,是是非观念的起点。人们很自然地赞美、向往善的东西,排斥、鞭挞恶的东西,这是一种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道德价值判断。这样的善恶观是一种观念,它像其他文化价值观一样是存在于人们集体意识中,又被每个个体所领会和主动维护的一种观念。从集体意识来说,它是群体的、客观的,从每个个体来说,它又是主观的、情绪化的。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众所周知,有一种对善的三分法,称作外在的善、身体的善和灵魂的善,而我们在这里把灵魂的善称作真正的、最卓越意义上的善。”

狭义的善恶观念可以从“利己”与“利他”的角度来定义。我们把那些利己的行为和观念定义为“恶”,哪怕这种行为并不伤及他人。同时,我们把那些利他的行为和观念定义为“善”,也不管是否会伤及自我。作为一个处于人与人关系之中的社会的文化的个人来说,我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行为的选择,归根到底是利己抑或利他的选择,也就是善与恶的选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仅利用这种观念为自己的行为选择确定理由,还用它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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