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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之为美:兼谈书法的审美标准(书法美学) - 书法审美标准: 新意格调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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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之为美:兼谈书法的审美标准(书法美学)
书法审美标准: 矛盾对立因素的统一
书法审美标准: 新意格调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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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美标准:新意格调二合一

书法的审美标准应该是新意、格调的合二为一。每一位艺术家都必须有一种文化意识或历史使命感。所谓文化意识,即是把个体的艺术创作置于艺术史中加以观照,以体现个体的历史人文价值。此即是说,艺术家的创作如同于科学界的发明创造一样,只有在历史文化的积淀中不断探索出新东西,结晶出新思想,才能使艺术顺随人类历史的发展。艺术如只是对古代作品的反复摹仿,其生命力便将不复存在(学书阶段另当别论)。

由是,处在21世纪的中国书法,怎样出新,应成为每一位书法人的第一思考主题。但如同科学发明创造一样,没有建立在对艺术历史与文化的深刻认识与体验之上的胡思乱想与胡涂乱抹,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创新。在中国书法发展史上,不论古人还是今人,对创新主题的思考可谓未曾有过间断。一部书法史,本身就是一部书法风格的发展史。而每一个历史阶段,也都有体现当时思想文化意识的时代风格特征,这些时代风格特征的贯穿,构成一部完整的书法创新史。

如何界定书法艺术的新意?我们可从个体风格的原创度与深度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所谓原创度,指个体风格语言建构的独立性程度及与既有历史和时代风格的差异度。原创度不能割裂作为本艺术赖以建立与存在的客观规定性。譬如说,书写性是书法艺术在行为方式上区别于其他艺术的“规定性”,离开书写,便不能称为书法。美术字、画字、拼贴剪切等造就的文字形式均不能视为书法,这类方式自然不能被认为“原创”。深度指个体风格的艺术人文价值的大小。在某个层面,原创度与深度相关联,原创度的大小与艺术人文价值的大小相一致。但深度必须体现个体风格切入历史的深刻性及个体语言的独特性。

我们言说的格调既包含在原创性的深度里面,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审美价值判断。一件作品格调高低,取决于作者对美的认知程度及体验程度。我们在前面所涉的中和美的层次可视作为书法作品格调高低的依据。许多人认为是美的东西,其实可能只是中和美的初级层次(平和),这也是为什么艺术总属于少数人的原因所在。

有一点需要阐明的是,我们对历史遗存的经典认定,随着对书法艺术理解的深入将有所发展。在唐宋元明时代,由于时代的局限(他们很少见到三代金文、两汉刻石等早先的书法)及封建体制(帝王为巩固既得政权大多宣扬以“法”为本的审美制度)的作用,那些规正、平和的书法作品也就被历史认定为经典,成为后人学习的楷模,而对人们经过几千年形成的审美方法与价值判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重文(作品)而轻理(书理)的事实使书法美学至今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以至美学的经典传统常常被曲解。三代的古朴、两汉的沉厚、魏晋的萧散及南北朝的奇崛到后来被变异为平正、规范、守制,甚至走向“馆阁体”的绝地。清代碑学的崛起可谓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美学的回归,尽管创作上有许多不尽理想的客观存在,但对大、深、厚、古的追求表明人们正沿着纵深的美学道路行进,这是一个良好的历史现象。

以中和美的传统精神为指归,以创新精神为指引,沉潜奋发,励志图强,把中华文化的博大、精妙、玄深理解透彻,发扬光大,惟其如是,中国的书法艺术才真正会有一个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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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Thursday, 15 December 2011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