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来,有些人抹煞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界限的倾向,是完全错误的。这种界限,主要表现在对一己风格、技巧水平与“规范性”的不同要求方面。而为了准确划分这种界限,也还要注意区别工整书体与行草书体的问题、“反规范性”与“不规范性”的问题以及书法艺术与“漂亮字”的问题。只有准确划分了这种界限,才能真正理解与认识书法艺术的传统与发展问题。
关键词:书法艺术文字书写美学性质风格特征不应抹煞
人们通常所说的“书法”或“中国书法”,实际上包括着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这样两种在美学性质上根本不同的内容。本文以“不应抹煞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的界限”为题,就是要向人们强调指出这两者在美学性质方面的根本不同;并让人们清醒地认识到将它们一视同仁、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而将文字书写置于书法艺术之上那就更是荒谬绝伦了。很显然,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老问题”;而且是前人已经解决了的一个“老问题”。既然如此,那还有什么必要“旧话重提”呢?当然,一般意义上的“旧话重提”是没有必要的,我们在这里之所以要“旧话重提”,自然是因为有了“旧话重提”的必要性。这就是在近些年来的当代书坛上,又出现了一股将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混为一谈、一视同仁,甚至让文字书写喧宾夺主地凌驾于书法艺术之上的错误思潮。其表现主要有二:一是将大量的民间书迹尤其是将文字草创初期的那些东西(如甲骨文、金文等)与书法艺术相提并论,甚至将它们的历史地位与美学价值置于书法艺术之上;一是干脆从根本上就将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看作一回事,从而认为所有的文字书写都是书法艺术,甚至连文字书写真正产生之前的那些尚属“非字非画”性质的“刻画之迹”与“涂抹之迹”也是“书法艺术”,所谓“文字之始便是书法艺术之始”亦即“文字书写从哪里起步书法艺术也便从哪里起步”。
既然有人在否定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之间的界限,那强调这种界限的必要性也就勿庸赘言了。那么,这种界限到底是什么呢?这就是书法艺术的“书为心画”性质,亦即其“表现书写者的心灵世界”性质。因此,能“表现书写者的心灵世界”的文字书写是书法艺术;不能“表现书写者的心灵世界”的文字书写,就只是文字书写而已。这是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在美学性质与存在本体方面的一种本质区别。这种区别是根本性的、实质性的、原则性的,是绝对不能混淆与抹煞的;这就如同人与类人猿之间的区别一样。因而若谈论书法艺术而竟然完全不知或无视这一本质区别,那实际上还仍是书法艺术领域中的“门外汉”,而不管这些谈论者的地位有多高、名望有多大(其他学术领域中的许多专家、学者在书法艺术领域中的实际情况大多如此)。对于书法艺术与文字写的这种根本界限,元代的郝经就已经认识得洞若观火并表述得鞭辟入里了。在他看来,“以书为工”的书法艺术的产生,乃是人们通过文字书写而“寓性情襟度风格其中,而见其为人”的结果;只是到了这个时候,才有了书家,也才有了书学①。可见,书法艺术的美学本质就在于“见其为人”;具有这种本质的文字书写是书法艺术,不具有这种本质的文字书写就只是文字书写。这同我们的观点可谓“毫无二致”。
书法艺术的这种“表现心灵”性质,具体地“形象显现”为其风格化特征。因而对于书法艺术而言,任何一位书家的书法艺术都必定是表现着其独一无二的心灵世界的,从而都必定是具有自己独一无二的艺术风格的。所以在这里,心灵世界就是风格特征,风格特征就是心灵世界;心灵世界是风格特征的美学内涵,风格特征只是这心灵世界的外在形式而已。唯其如此,所以对于书法艺术而言,风格化便成了它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也最根本的美学品格之一;少了它,书法艺术也就不成其为书法艺术了。诚然,无可讳言,文字书写也可以表现书写者的一定主观内容(如其写字天分、书写功力、技巧水平等),因而也可以具备一定程度的风格化特征。正因为这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未尝不可以说,文字书写的风格特征也是可以做到言人人殊、各不相同的。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坚定不移地认为,文字书写的这种风格化特征与书法艺术的风格化特征相比,乃是美学性质完全不同、绝对不能相提并论的两回事。这就如同人的任何一件“产品”都会具有一定程度的“风格特征”,但并不能因此就把人的一切“产品”都当作艺术一样。在我们看来,文字书写的风格化特征,就仅仅是处于这种“普通产品”的水平层次之上的。
其实,尽管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一清二楚的,但只要将它们在风格化特征方面的那些突出特征作一些一般性的比较,则二者之间所存在着的那种不容抹煞、不容混淆的实质差别,还是可以看得清清楚楚、真真切切的。譬如下述一些方面。第一,书法艺术对于书家的“一己风格”、“自我风格”的要求是具有“绝对”性质的,在这里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就是说,任何一位书家的艺术风格都必须是独抒机杼、与众不同,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在这里,“优孟衣冠”、“随人脚踵”、“为他人写照”等等不管能达到多么高的水平,也仍是毫无美学、艺术价值和意义之可言。因而书法艺术就如同其他各种艺术形式一样,永远都是“不可重复”的。显而易见,文字书写并不是非得“如此这般”不可。对于文字书写而言,有一些个性特征固然好,没有什么个性特征也不妨事,这个性特征并不是它的必备条件。因而在这里以“摹仿他人”、“重复他人”为务的“随人脚踵”、“优孟衣冠”之类,也便成了“字写得不错”的一个重要标志。譬如,在人们的心目中,能写一手漂亮的“某体字”(如欧、颜、柳、赵诸体),总要比自己的“自由体”好得多。
第二,在对书写的技巧水平与功力造诣的要求方面,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也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在我们看来,书法艺术性质的文字书写的美学性质体现在“心手达情”上;也就是要通过这种文字书写而将书家的心灵世界表现出来。唯其如此,所以这种文字书写的技巧水平与功力造诣,就必须达到那种“心手相忘”、“意到笔随”、“出神入化”、“随心所欲”的境地。这也是一个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的、具有绝对性质的要求。若在技巧与功力上不能臻于此境,则“表现心灵”云云也就徒成“说梦”矣!道理很简单:那表现心灵绝不是随便什么人、随便什么表现方法都可以表现得了的。而文字书写性质的文字书写的美学性质所要求的,则主要是个“正确书写”的问题,其他各方面的要求诸如“写得好看”、“写得熟练”、“写得有体”、“写得有个性”等等,都已经不是必备条件了。唯其如此,所以它在技巧与功力方面也就完全不必追求什么“出神入化”与“随心所欲”之类。书法艺术与文字书写在文字书写方面的这种差异,从它们的风格特征上即可以看得出来。
第三,文字书写具有突出的“规范性”,而书法艺术则具有突出的“反规范性”。如所周知,文字书写的最基本的美学要求是“易写”、“易识”或曰“好写”、“好认”。这就使得文字书写在点画、结构与章法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具有非常严格的统一性、一致性与稳定性。于是乎在这“各个方面”便形成了一系列相当严格的书法规范,从而将整个文字书写领域都相当严格地规范化了。因而完全可以说,规范化是文字书写的“第一要义”,在这一“第一要义”的“严命”之下,可以被允许的变化空间已经十分有限。所以:从点画方面看,不但同一种点画的造型与写法要保持自己的统一性与一致性;就连点画的粗细曲直等也要保持自己的统一性与一致性。从结构方面看,在每一个字的整体造型上它追求的是一种平正、安稳、均齐、匀称的效果;在同一种局部结构(如某种偏旁)的造型与写法上,它追求的也是一种统一性与一致性。从章法方面看,它要求每个字的大小是统一的、一致的;各字之间的距离是统一的、一致的;各行之间的距离也是统一的、一致的;从而在篇章整体上形成一种整齐、清晰、美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