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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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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中国书法制度”论

“中国书法制度”论 12 年, 4 个月 之前 #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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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法制度”论------薛元明

前段时间,故宫博物院持续出现文物丢失与损坏的消息,暴露出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故宫由皇帝居所转换为国家博物院,不可胜数的珍宝也就从私家物品变成了国家文物。维持长久地生存发展,依赖一整套现代制度的建立。制度广泛存在,如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生活中最普及的莫过于“办公室制度”。对书法影响巨大的是科举制度。

我反对“书法的现代性”这一提法。书法承载人的精神始终未变。所谓的现代性不是书法的现代性,而是有关书法制度的现代性。身处现代社会,即有现代生活方式,有关书法的展览、收藏、拍卖乃至市场流通亟需相应的制度。眼下书法制度是零碎的。协会制度中存在官本位、权本位和金本位的泛滥,书家按行政级别来确定润格,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现代公民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草根书家”之类的提法很荒唐,也很悲哀。展览制度中的监督制度、退稿制度、奖励制度、发言人制度缺位。不仅如此,媒体传播、教育培训、慈善捐赠、造假恶炒等方面都要建立制度。诺斯说:“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针对历史、现在、未来提出来。”就书法的未来而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外因,内因才是根本,二者共同作用,表现为和书法主体相关的创作、鉴赏、考据、批评、发展、交流等多种状态,统称为“中国书法制度”。

制度通常被理解成一致认同的规范或规章。这一人云亦云的观点,把制度混同于制度条款。“制度”二字不但各有其表,“度”表示度量、标准、规范、法度、适度,制有制式、节制、制约、体制、机制等意思,更要把握“制”和“度”之间关系。准确地说,制度是事物本身的规定性和限制性,以及规定性和限制性存在的原因。规定性和限制性构成事物的本质规律。规律不可违背。“太阳如果从西边出来”,表明整个自然界发生了异变。

书法有两个最基本的规律:一是以书写汉字、汉文为基础,离开了汉字而无法存在;二是隐学而非显学,不以博取名利财富为根本目的。如果违背这两个规律,就谈不上书法制度,因为书法本身已失去意义。“书法制度”由此落实在两方面:一是物质形态,包括汉字和笔墨纸砚;二是精神层面,涵盖文化、思想、习俗等。不仅书法建立在文字层面之上,国学经典乃至所有的人文景观,皆以汉字为基石。故而在一般领域只会出现艺术家人才,唯独书家可以是文人名士,也可能是某个时期的领军人物,甚至是史诗性人物。

书法本身具有“度”。一是维度,包括时间和空间,有时代风格和地域风格的区分。二是向度,做到“古不乖时、今不同弊”。三是法度。法即技法,技是个人性、独特性,法是公共性、规律性,二者缺一不可。技法有个性要求,但首先要有基本功,不能追求奇异而忘了基本常识。法度与性情只是相对而言,法度不能变成一种桎梏,性情并非毫无限制,“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怨而不怒”。抒自然之情,不能滥情,滥情最终伤情,变成寡情乃至无情。

古人常说“节止”,任何事物都存在关于“节”的要求,只有“节”,才能“达”,“有礼有节”而“止于至善”。所谓“流言止于智者”,苏轼作文“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各类现代先锋艺术乃至近乎下三滥的“人体书法”等对书法的染指虽无所不及,但始终不会被接受。一旦无“度”,审美离奇、手法怪异,风流变下流。有鉴于此,可以提出“风格制度”,杜绝文化的神圣被随意演绎成文化的粗鄙。古代经典作品,提供了很多可以参照的范式,是“美的风度”。做人要有骨气,不能胡乱吹捧,决定了艺术鉴赏必须有度,本质是做人的底线,是一种“生命的风度”。情感执其取中、中和之美是中国文化的特征,但不是固定的结构比例,只要不偏不倚、中正平和。一时的偏激和变革,从整个书法史来看,也是一种“度”。矫枉必须过正,但又不是凡矫枉必须过正。书法史中既有二王、董其昌的不激不励之美,也有像张瑞图、金农等骇异野怪之美,多元并列。

“度”取决于书法固有的特征。一是自生性。“书法”一词最早见于《南齐书•周颙传》:“少从外氏车骑将军臧质家得卫恒散隶书法,学之甚工。”真正的“书法”产生则更早。中华文明有多长,书法的历史就有多长。

文字自产生之日起就和书法密不可分,汉字是“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书法以人自身相喻,苏轼说:“书必有神气骨血肉,五者阙一,不为成书也。” 亦以自然物象比拟,怀素分析草书“吾观夏云多奇峰,辄常师之,其痛快处如飞鸟出林,惊蛇入草。”艺术能力是人类所独有的生物学能力,在汉字基础上导致书法的发生。二是自性性。书法是集体智慧,任何个体单独抽取出来失去意义。书法融入国人的血液,成为文化性格的一部分。三是自足性。书法是一个完备的系统,既包容、开放,也恒定、独立。书法是个人之事,一己之私,一己之用,一时之需,一体之备。四是自适性。如今常以各种标准来划分书法,以功利和审美区分出实用书法和艺术书法,以身份区分出文人书法和农民书法,以时间区分传统书法和“现代书法”,甚至于还有和尚书法与尼姑书法等等。先把套子做好,再往里面钻,将书法的功用撕裂。书法有实用,也有艺术,有功利,也有审美。刻碑和科举显现功利,也包含艺术,尺牍可以抒情,也能记事。每一件作品出现之始,就自动生成“度”,有的精彩,有的平庸。五是自化性。一代有一代之气象,自动转化,古今一体,无古不成今。

综合来看,书法自身的“度”是一种动态平衡,“制”则揭示了自然、社会、人为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作用,二者在书法绵延数千年的历史中休戚相关。探讨“书法制度”,必须立足古今之变,了解书法与传统习俗、现代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习俗与制度的关联。书法与习俗先于制度。习俗中运用书法,书法变成习俗的一部分。书法不依赖制度而产生。制度区分为古代制度和现代制度。科举的出现和废止是中国社会发展、变革的两道分水岭,对于书法的影响也非同一般。依此区分出前科举时代、科举时代、后科举时代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习俗影响,第二时期是习俗与科举制度并存,第三个时期是习俗与现代制度的并存。习俗贯穿始终,以后一直存在并产生作用。

习俗是“相沿而成的规矩”,潜移默化向人的心理层面推进,转化为日常生活模式中道德规范,进而形成自发的社会秩序,没有专门的第三方监督。习俗多半是一种仪式。春秋时齐鲁两国的丧葬有既夕、招魂、袭尸、停灵、出丧等程式,出丧中又有祭典、送葬和下葬等仪式,造像、墓志在丧葬中必不可少。再如王羲之《兰亭序》中所提到的“曲水流觞”,是上巳节举行的祓禊仪式。如今看到博物馆中不同时期的青铜器、墓志属于文物,见证了社会制度的变迁。其实对古人来说,这些器物都是日常用品,是习俗在先,原因在于时空的变化导致视角的变化。

制度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完全刻意设计出来,大部分是将现实存在的观念、习俗和礼仪等整合之后加以系统化。其中有一些可能不利于书法的发展,比如“禁碑”。也不免会将一部分利己因素上升为制度,科举本身就是。科举对书法有推力作用,是因为存在明确的运行方式。不过一旦制度陷于僵化,就会走向反面。明代之后,逐渐高度程式化,八股文的出现预示着达到极致。清代大兴“文字狱”,“馆阁体”横行,彻底堕落成一种“制度文化”,触及到政治伦理、文化伦理和艺术伦理等相关的底线问题。制度是权力对文化的一种塑造,同时也存在制约。只有适应规范,才具有接纳的可能性,由此也会产生限制,文化创造又会对制度实现突破。书法受到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影响,兼有自身的特殊性。自东汉至曹魏的“禁碑”政策推行,书札盛行,明清之际帖学形成桎梏,碑学兴起。科举废止之后,书法仍在延续。书法本身的“度”会自动发挥作用。

习俗通过社会化过程,深深内化到人的心理中,找不出具体的形成原因,也不能用一般的方法来分析解释。习俗存在时间愈长,对现实作用愈大。对习俗的违反,会引起身心的负性反应。文化性格的塑造需要持之以恒。书法贵在传承,以渐变而存在,在保证传统文化完整的前提下,适应现实时代的转变。古人进入私塾学习和接受传统文化熏陶是同步的,无论是科举出现之后或是在这之前以习俗为主,都强调这一点。

现在这种习俗被强力改变,就需要一种现代制度来引导和保证。比如书法进课堂,通过制度才能得以维护。当下必须面对习俗简化和制度欠缺的现实。习俗简化有很多复杂原因,结果也不尽相同。习俗本身可能会变成一种“形式”,比如端午节吃粽子未必就想到屈原,最主要的是没有功利性。习俗简化是因为世俗化和商业化,尤其后者的负面影响极大。商业消费取代原有的仪式,集中聚餐就代表过节。打着“兰亭”旗号的雅集看起来很热闹,多数是装模作样,觉得书法太容易了。甲骨文是书刻并举,金文需要浇铸等复杂工序,文字成形极其艰难,造就了神圣。纸张成为载体之后,文字的神秘意义趋于失落。时至今日,因丧葬仪式简化,墓志形式早已消亡,但古人留下了丰富的资源,并不影响“墓志书风”的存在和延续。目前的“书法制度”不是过于宽泛模糊,形同虚设,就是局限于量化,削足适履。

制度要产生作用,首先涉及到如何确认权威性和有效性。从个人习惯发展到群体习俗,遵循先例自然完成,再从习俗到惯例,最终稳定为制度,通过条款文本加以确认。习俗是内心认同的审美准绳,制度最终表现为外在的条款规定,二者会有冲突。个人要善于处理和群体之间的关系,随大流还是注重个人实际。制度建立是对集体的约束、规范,书法是个体行为,与制度有时会形成对抗,因而必须考虑到个人可能存在的某些特殊习惯,要有合理的“制度空间”。制度的存在,既会有遵守者,也会有反叛者,有一些人就是借助反权威、反制度来获取名声和利益,这和制度本身的不足是两回事。整个社会风气浮躁,拜金盛行,急功近利是道德的对立面。道德本身极具不确定性,因为人是有限理性,而道德的可贵正在于此。相较而言,明文制度较之有弹性的道德更具执行性。良好、完善的制度可以让习俗所塑造的氛围变得更为从容。

书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核心是学术制度。不能只作为协会制度的一部分,应该是整个国家学术研究的一部分。对甲骨、青铜、汉简的研究涉及社会、历史、文化、礼俗,就已经远远超出现在所理解的书法的应用范围。协会制度只是书法制度的一方面,却成为书法制度的全部,出现资源垄断,书家官员化、艺术行政化等功利现象一波接一波。

制度直接影响塑造一个人,最典型的莫过于“路西法效应”。目前协会所能提供的身份认证,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多元的评价方式和多种成功渠道,要求打破单一的认证制度。商业化和市场化的解构,出现了人民艺术家到独立艺术家再到职业艺术家的转变。民间艺术基金赞助出现,赞助接受者如何保持独立性?经纪人、画廊、策展人、批评家结成“圈子”,能够影响到一些展览的策划、美术馆收藏、画廊运作、博物馆赞助等,但尚未形成明确的制度。价格成为衡量当代书法的主要指标,价格制度却明显不合理。批评家订立撰文润格,是一种不成文的行规,有偿制度使得批评沦为包装。书法不能缺少批评,但不能只有批评。批评具有解构力量,最终依赖制度建设。不难看出,官方、民间与中间力量的均衡互动,需要一定的制度。

展览制度涉及面很广,因为现在名目过多,真假难辨。很多展览以骗取钱财为目的,极不规范,缺少相应的监管制度。一些展览只有“首届”,之后踪迹全无。甚至连国字号展览在若干届之后,因为缺乏完善的制度,各种功利性因素会扭曲人本身的需求,变成功利性竞技。对展览既强烈不满,又热衷参与。这种不满并非道义与公理的觉醒,仅仅是明确私利与混沌正义的混合。展览逐渐从选拔制度变成一种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使得当今书法创作变成按照一定生产流程加工出来的产品。

展览前后期差别很大。早期的展览是选出优秀者,向书家“靠”,做到百花齐放,现在先设计好标准,普遍是“凑”,只能克隆复制。展览应注重展示,而不是迎合。只有每个人的水平提高了,才能够“选”,才有一个时代群体的展现。参展成了惯性活动,不用经过权衡思考,仅仅出于一种简单的经济利益事实判断来决定个人行动,使得多元的艺术情趣变得简单化。目前关于展览的各种规定只能算少数人的“游戏规则”,无法形成一种新的“习俗”,更算不上现代制度。

书法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成为中国文化的“符号”,传统精神、哲学思辨、美学思潮、人文情怀得到极大表现,始终有精神力量的超越。借助市场消费和先进技术而出现的文化产业化,使得艺术品产生和存在方式有了巨大改变,过于注重技术化、市场化,重形式而轻心灵,物质生活的丰沛与精神生活的贫乏不对称。书家因为温饱而苦苦挣扎,乃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温饱之余百无聊赖,乃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传统习俗是综合型的,引导人如何生活,今天的现代制度是专业型,引导人如何(工作)生存,这是最大的差别。古代的诗书礼仪和生产的关系很遥远,艺术越来越精致,与生活融为一体,构建生活艺术化。今天的书法作为贵族式艺术方式虽然出现一定的“困境”,但对于书法仍是“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向往本身就是一种对抗现实的力量,对人性沉沦的救赎,可以激活人的心灵,从审美维度来看待现实。这是书法的现实意义。蔡元培先生曾倡导“以美育代宗教”,艺术生活化可以驯化物欲,资本造成人性的分裂,艺术能够加以抚慰。艺术与生活不能重叠。即使提倡书法生活化,并不是完全世俗化,艺术有超越性。因为生活化而无需依赖精英力量,回到生活本身来谈论、研究和感受书法。

书法始终不能和人生、社会割裂开来,前者有习俗影响,后者有制度影响。“制”和“度”的选择非个人意志,不过书家既是书法的实践者,也是制度的落实者,可以发挥能动性与创造性,因为“书法在人心中,人心在书法中”进而有“书法促进制度,制度促进书法”,实现“制度促成秩序,秩序促成制度”。

“中国书法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合作秩序”,表明了很重要的一点,书法从传统社会过渡至现代社会,从自发演化到必须兼顾理性制度,作为习俗的书法和作为主体的书家与现代制度三者之间的协调均衡。
最后修改: 12 年, 2 个月 之前 由 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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