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表示,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从2011年开始,对非遗传承人每年资助将从8000元增加到1万元,鼓励和支持开展传承活动。
本报讯 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前日获表决通过。文化部表示,从2011年开始,对非遗传承人每年资助将从原来的8000元增加到1万元,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
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并专门举行了颁证仪式。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
严把关为“申报热”降温
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规定,明确了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报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增加了在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情况下可重新认定传承人、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履行相应义务等规定。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表示,目前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有的地方和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有的甚至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作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忽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这些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报热降温,把保护的实事做实。
开展第四批传承人申报评审
王文章介绍,文化部将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今年,文化部将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启动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出台实施生产性保护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